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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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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9 11:51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之十一

商标异议审查工作概述
 

  (一)商标异议制度概述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一方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异议程序有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
  1.增加了对异议人主体资格的限制。
  2.明确了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
  3.简化了商标异议确权程序。
  4.增加了对异议审查时限的明确规定。
  5.突出、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强化了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
  (二)商标异议审查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商标异议审查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都是商标注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体现在二者均是商标授权确权的重要程序,在现有《商标法》框架下,审查标准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一是我国目前采取商标注册制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不需要提交商标使用等证据,注册申请程序中只有申请人一方;异议阶段存在双方当事人,且需要提交商标使用等相关证据。
  二是商标异议的审查及商标近似的判断更多地体现经营主体实际使用商标及产品的市场状况等,具有一定的“个案性”。
  三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审查属于被动审查。
  四是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完全相同。
  (三)异议的意义及救济程序
  异议程序设置的意义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保护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三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四是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五是向公众传递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促进市场主体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崇尚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商标异议程序也有相应救济程序,对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无效宣告或者不予注册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这是法律对于异议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异议实审实效及便利化措施
  (一)异议实审实效
  2017年,商标局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及效率、完善审理机制、强化权利保护、缩短审理周期。
  2017年,异议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速度加快、商标各项申请费用减半等因素使异议申请量进一步增加,与2016年相比,有加速增长趋势。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商标局共收到异议申请72575件,比上年增长26.9%,审查完成异议案件63004件,比上年增长30.7%;异议成立率(包括部分成立)为34.25%,较上年年底的28.8%进一步提升,其中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16047件,作出部分不予注册决定的4137件。
  在保证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异议审查周期进一步缩短,基本没有产生新的积压。
  (二)便利化措施
  商标局异议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独任制,提高审查效率,确保严格按照审限完成异议审理任务。
  在优化、加快信息化建设方面,主要采取了四方面措施。
  一是优化计算机系统和检索条件,提高同类案件检索的精准度。
  二是科学设计分文系统,根据案件事实的相似度采取合并审理等措施,提高审理效率。
  三是研究异常名录的可适用性。加强对数据的智慧化分析,对于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抢注、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及频繁抢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分析、归类,及时掌握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动机,并作为对在后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意判断的参考。
  四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互联网搜索平台搜集相关信息,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资源共享等方式,增强案件判断依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进一步推动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符合客观事实。
  此外,商标局异议部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及前瞻性研究,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提高审理质量,例如对在先权利/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问题、人工智能的应用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开展研究。

异议审查新情况及新发展
  (一)申请量逐步上升、审限压力加大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市场主体增多,经营者品牌意识不断增强,降低费用后申请注册商标成本大大降低,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增长。随着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的缩短,后续的商标异议申请量也呈现上涨趋势,加上现有商标数据库内的数据迅猛增长,检索和比对难度加大,而现有的审查力量没有明显增加,审限压力持续加大。商标局异议部门积极应对,未雨绸缪,采取了研究创新审理机制、优化程序、提升数据系统的智慧化等措施。
  (二)在先权利情况复杂,认定难度加大
  随着经济形态及信息传播方式的多样化,许多在先合法权益也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例如知名作品名称、知名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在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各权利保护边界的问题。经营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及经营模式的复杂化,使得认定真正权利主体的难度加大。
  此外,商标域外使用的证据判断规则认定难度加大。《商标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异议、商标评审各行政程序的有效衔接以及行政与司法的衔接等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
  (三)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力度
  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是当下商标工作的重点之一。商标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承载商誉的重要作用,在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及保护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或者以攀附他人商誉为目的的故意模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注册行为,不利于对在先商标权的正当保护,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不诚信的注册和使用,不仅面临注册不成功或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风险,而且会导致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只有诚信注册商标、诚信经营才是做强做大品牌的正道。
  2017年,在不予注册及部分不予注册的20184件异议决定中,属于制止恶意注册的共有5734件,占异议成立(部分成立)案件的28.41%。其中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结合具体条款的有1212件,占6%;适用第十三条对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的有2352件,占11.65%;适用第十五条关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的有246件,占1.22%;适用第三十二条对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或制止恶意抢注的有1924件,占9.53%。同时,恶意异议得到有效遏制,异议程序维护各类在先权利的救济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有效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1.对于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异议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商标恶意注册类型化。
  (2)加大对在先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并且使用在关联度较高的商品上的商标抢注行为,以是否导致混淆为依据,客观确定商品类似关系。
  (3)针对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上从严掌握。
  (4)加强数据智能化分析及异常申请信息的分析等。
  2.恶意主观状态的推断及判断恶意的考量因素主要有:在先标志的独创性及标志的相似程度;在先标志或权利的影响力或知名度;行为人明知/应知的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搭便车、阻止第三方入场、囤积商标资源等;是否有向被侵权人恶意索要经济赔偿的行为;行为人对自己商标独创性的合理解释和声明。
  以上各考量因素证明力的大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各因素之间互相联系且互相影响。
  规制恶意注册需要多方合力,需要市场主体遵守法律、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唯有多方合力形成共治格局,才能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及良好的营商环境。
  3.异议审查中恶意注册例子
  (1)恶意模仿在先知名作品角色名称

  被异议商标文字与电影《捉妖记》中主要的角色“小妖王”及角色名称“胡巴”完全相同,图形也与电影中小妖王胡巴的形象雷同。
  (2)抢注有一定知名度在先作品名称

被异议商标与影视作品名称《变形金刚》文字构成和呼叫相同。
  (3)大量抢注他人商标

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获注册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
  (4)抢注同一企业或相关联企业多件商标

被异议人把同一企业在先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组合在一起申请注册。
  (5)抢注同一企业商标、商号

被异议人把同一个企业的商标、商号组合在一起,在相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
  (6)抢注同一地区多件商标

异议双方来自同一地区,且三湖和秦邮商标均为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相关联的商品上。
  (7)拆分、组合他人商标

左侧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右侧引证商标的部分独立图形完全相同,被异议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引证商标中各独立部分相同或相近的图形。
  (8)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抢注他人独创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

异议实审工作中相关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一)权利有边界,适用有条件
  异议部门将继续在法律的框架下用足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权利有边界,法律适用有条件,每个程序都有其制度设置,并非全部的问题都可以在一个程序中解决。
  例如,对于基于商标申请人已经注销的情况而提出的商标异议案件就不宜一概而论。对此类案件审查时,出于对商标权及商标申请权的财产性权利属性的思考,加上现行《商标法》取消了基于申请人主体资格因注销等灭失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通过注销程序而主张商标无效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商标异议的审查范畴,建议申请人使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解决此类问题。
  (二)增强品牌意识,合理合法维权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要增强品牌意识,积极主动、合理合法维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竞争秩序。
  商标异议等程序是法律赋予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异议双方均需认真对待。
  建议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品牌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及时申请注册,变被动保护为主动运用。
  市场主体平时在业务经营和使用商标时应注意搜集和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交在先权利引证不全,观点之间互相缺乏逻辑关系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现象偶有发生,这些因素均会影响案件的成功率。
  审查人员通过主动检索、对控辩双方证据及举证事实的比对以及与其他案件事实进行相互印证,发现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即虚假举证情况偶有发生。
  此外,应注意区分广告性使用和商标性使用,一般只有在先的商标性使用,才会作为判断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有效证据。
  下一步,商标局异议部门将继续挖掘潜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类型化案例研究,进一步统一审理标准;优化程序设计,加快商标注册审查电子化进程,进一步缩短审限,更好地发挥异议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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