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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国家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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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9 11:51
  

包含国家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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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包含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及“China”,但是标志整体与我国国家名称不近似,这样的标志能否作为商标使用?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针对“中国黄金 China Gold及图”商标案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一起来看看。

包含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及“China”,但是标志整体与我国国家名称不近似,这样的标志能否作为商标使用?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2018)京行终1103号行政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围绕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而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含有“中国”二字,但“中国黄金”“China Gold”与图形相结合,在其通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已形成一个整体,不再属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2017年11月3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黄金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装饰品(珠宝)等第14类商品上。

2016年8月8日,北高品牌管理(莆田)有限公司(下称北高品牌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主张诉争商标因含有我国的国家名称“中国”与“China”,违反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是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中国黄金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整体含义有别于我国的国家名称。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北高品牌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含有“中国”二字,但“中国黄金”及“China Gold”与图形相结合,在其通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高品牌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高品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文字包含了“中国”字样,但是诉争商标作为一个完整的图文商标,在其通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已形成一个整体,不再属于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北高品牌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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