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转载作品署作者网名侵犯署名权吗?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卢伊莎诉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居网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居网公司赔偿卢伊莎经济损失等2.15万元。
卢伊莎诉称,其创作了七幅以小猫为主要形象的漫画作品,作品以中国画的方式落款为“西瓜”。随后,其发现新居网公司没有经过许可在新浪微博上使用了以上七幅漫画作品,并在微博右下角打上了新居网公司的水印。卢伊莎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西瓜”是作者卢伊莎在发表图片时所选择的署名方式,新居网公司在微博中使用上述七幅漫画作品没有对作品上的署名进行修改或删除,在作品上均有“西瓜”署名的前提下,不会让普通网络用户对作者产生误认,新居网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卢伊莎的署名权。
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以其真名、假名或以其他方式发表其作品。本案中,作品上落款的“西瓜”是作者卢伊莎在发表作品时所选择的署名方式,新居网公司虽然没有为卢伊莎署真实姓名,但并未对卢伊莎的落款进行修改或删除,没有对卢伊莎的署名权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可见,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并不必须为其署真实姓名,才能认定其已为作者署名。只要未对作品中能够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进行修改或删除,应当视为尊重了作者的署名方式,不侵犯署名权。另外,关于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时水印的性质认定,在作品上有署名的前提下,水印仅是标注该条微博的发布者,并不是对作品进行署名,不会让网络用户对作者的身份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