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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WEIR及图”商标3年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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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9 13:30
  

日前,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纸判决书的下发——“撤销商标局作出的‘WEI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历时3年之久的“WEIR及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从最初的“WEIR及图”英文字母商标被质疑,到后来的申请撤销并注册成功“威尔(中文)”商标,宁波市奉化威尔胶粘制品有限公司3年多的“维权战”成为最生动的商标品牌教育。威尔公司负责人潘武民感慨道:“希望中小微企业引以为戒,保护好商标这一无形资产。”

  收集证据 驳回撤销申请

  宁波市奉化威尔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威尔公司)位于尚田镇,公司持有“WEIR及图”注册商标(在第17类合成橡胶、绝缘材料等商品上使用)近10年。

  2014年4月,英国同行业一公司委托一名香港人以“WEIR及图”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

  突然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潘武民一脸茫然,公司一直处于正常运行中,生产的电工胶带也一直使用“WEIR及图”商标,怎么就面临撤销了?潘武民第一时间向辖区尚田市场监管所副所长何仁乐反映。

  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何仁乐一边安抚潘武民沉着应对,一边很快在电脑办公系统中找出2011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间责任区干部对威尔公司的巡查记录,打印出来盖好公章交给潘武民。此后,该所商标指导员多次前往威尔公司,指导潘武民搜集公司网站页面打印件、电工胶带的产品宣传手册及生产照片、国内销售发票、与业务客户往来的合同等关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资料,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初审认为威尔公司提供的“WEIR及图”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决定驳回撤销申请。

  复审受挫 诉讼赢商标

  然而,在对方提起的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威尔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企业连续3年对“WEIR及图”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实际使用,以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为由,撤销了威尔公司持有的“WEIR及图”商标在第17类合成橡胶、绝缘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

  为打赢这场无硝烟的商标纠纷战争,拿回本就属于企业的商标,威尔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尚田市场监管所与潘武民经与律师反复研商,最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多份出口货物报关单、装货单场站收据、装箱单等有力证据,上述报关单中均显示有“WEIR”及“电工胶带”字样,且处于涉案3年期间,上述证据后被法院采信。历时3年多的“WEIR及图”商标之争,终在法院的一纸判决书下归于平息。

  注册“威尔”中文商标

  “正是与跨国企业的商标争夺,让我们突然意识到商标的无形价值。”潘武民说道,“之前一直使用英文字母商标,我们突然想到,为什么不申请个与公司字号同名的中文商标呢?”

  在申请“威尔”中文商标中,威尔公司发现国内已有企业在同类别产品上注册“威尔”(中文)商标,但该企业已于几年前停产。2014年12月,威尔公司以“威尔”(中文)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支持。2016年5月21日,威尔公司成功注册“威尔”(中文)商标,从而避免了与企业重名的注册商标落入他人之手。

  来源:奉化日报

  点评:

  撤三”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使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但是,由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很多商标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规范。

  在本案中,虽然威尔公司拥有“WEIR”商标十年之久,并且也一直在使用,但在面临“撤三”时也一度陷入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证据收集上。由此可见,决定“撤三”案件成败,使用证据尤为重要。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呢?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撤三答辩中,,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

  (2)、商标印刷情况;

  (3)、商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情况;

  (4)、商标产品交易文书;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商标产品宣传证据

  (7)、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

  撤三归根结底还是商标管理不善

  《商标法》关于“商标撤三”的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商标被撤销归根到底,还是由于商标管理不善,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使用过程中更要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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